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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管理规范》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宝质技监[2009]7号
产生日期: 2009-02-23
发布机构: 上海市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日常监督检查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

现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日常巡查工作。

 

 

 

00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质量技监  生产许可证  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综合办公室          2009年2月23印发

(共印20份)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管理规范

一、为加强宝山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管理,根据《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结合宝山区生产许可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二、局质量监督管理科负责宝山区行政区域内(企业法人注册所在地)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工作。

三、局属各派出机构在局质量监督管理科的统一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企业生产所在地)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日常监督检查包括定期监督检查、不定期监督检查和配合局质量监督管理科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的监督检查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从事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中应当遵循合法合理、高效便民、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五、局属各派出机构应于每年1制定获证企业的定期监督检查计划,并及时抄报局质量监督管理科备案。

六、局属各派出机构根据区域内产品质量状况和企业实际,建立分类分级监管目录和制度,分类分级监管目录报局质量监督管理科审核后备案,对企业的定期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对在不定期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企业应当增加定期监督检查的监管频次。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加大监管频次,实施重点监控:

()生产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的企业;

()生产许可证年审不合格的企业;

()在上年度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中有2次以上不合格记录的企业;

()其获证产品在上年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的企业;

()有违反生产许可证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的企业。

七、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应有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证件的工作人员参加,除有明确举报被许可人涉嫌从事违法活动,或者事先告知可能妨碍检查过程中获得真实情况的外,各派出机构应于实地核查的2日前向企业出具《生产许可证证后实地核查通知书》。

八、日常监督检查依据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检查重点是企业的原材料控制、生产必备条件、安全生产、出厂检验手段等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各派出机构应及时向局质量监督管理科报告,局质量监督管理科视情况决定是否对其产品进行质量抽样检验,并由各派出机构配合局质量监督管理科开展有关处理工作。

()有在获证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企业获证后违反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设备和工艺、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建设国家严禁重复投资建设项目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日常监督检查不合格,各派出机构应及时向局质量监督管理科报告,由科和所统一意见后实施后处理工作;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相关规定处罚。

()按产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结论判定为不合格的;

()企业获证后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包括停产、改建、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企业名称变更的、企业获证产品增项的(包括增单元、增规格型号、产品升级、增生产场所),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企业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企业进行委托(被委托)加工未办理备案手续或者擅自改变备案标注方式的;

()有在获证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企业获证后违反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设备和工艺、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建设国家严禁重复投资建设项目的;

()在实地核查中获证产品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十、对日常监督检查合格的获证企业,各派出机构在获证企业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合格”字样;没有否决项不合格,但一般不合格项超过6项的,副本上注明“整改”字样,经复查后合格的,在副本上注明“合格”字样;在不合格企业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注明“不合格”字样,企业整改后,在副本上注明“合格字样。

十一、对日常监督检查企业需整改的项目,各派出机构在《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报告》中应明确注明,并视整改内容的难易给予企业7--10个工作日的整改期限;对日常监督检查中被判不合格的企业,各派出机构在作出不合格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不合格通知书》,企业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各派出机构应将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企业上报局质量监督管理科依法处理。

十二、日常监督检查和对发现问题的处理结果要有文字记录,检查人员应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报告》,各派出机构以各自所在镇的第一个字做为通知书的编号开头,如果第一个字相同就以第二个字做为编号开头,经被核查企业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各派出机构每月最后一个周五上报日常监管企业名单和《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报告》,每年1120日前上报《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汇总表》。

十三、各派出机构应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档案管理制度,完善辖区内获证企业数据库,将企业的基本情况、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登记备案,进行动态分级管理。

十四、各派出机构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周五以书面形式向局质量监督管理科上报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季度小结;6月最后一个周五以书面形式向局质量监督管理科上报上半年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小结;每年度的11月中旬前以书面形式向局质量监督管理科上报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十五、对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六、本规范由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管理科负责解释。

十七、本规范自2009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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