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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6-01 15:38:00访问次数: 字体:【

关于2009年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百零五条及《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应按要求每年参加年审,为保证宝山区2009年度年审工作的圆满完成,现将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09年度受理企业年审工作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年审参加对象

  2009年1月1日前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且注册地在宝山区内的工业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7月至8月恰逢换发证的企业,请在换发证完成后再参加年审)。

  二、时间安排

  1、7月1日至7月30日,企业自查,并向区质监局提交年审材料。

  2、8月1日至8月31日,区质监局按不少于10%的比例抽取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3、9月1日至15日,区质监局完成企业年审工作,做出年审材料核准结论。

  4、9月16日后,发还许可证副本,年审结束,对年审不合格企业进行后续处理。

  三、需提交的年审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及附件原件;

      2、《自查报告》2份(见附件1);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

      4、根据《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要求,需要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如产业政策、卫生许可、安全生产、环保等证明性材料复印件2份。

获证企业应当如实提供年审材料,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交以上规定的复印件时需携带原件进行核实。

自查报告及以上材料请交至区质监局质量监督管理科(友谊支路75号303室)

四、其他事项

  1、参加年审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递交年审材料。逾期不递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理。

  2、参加年审企业拒绝依法实施的实地核查的,企业年审判为不合格,并将在年审工作结束后上报市许可证办公室依法处理。

  3、本次年审工作,为方便企业,加快年审工作效率,特增加年审材料“网上预审”的工作模式。企业可在自查报告制作完成后,将电子版通过电子邮件(地址:bszj@shzj.gov.cn)递交给区质监局,经审核通过后,再打印盖章后递交区质监局。

                                              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O九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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