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24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公布了《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提高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的精神得到深入贯彻,为宝山区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提供专业知识保障,特此对新《条例》进行解读。
新条例在五大方面作出修改:
(一)根据节能减排的要求,增加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的规定。
(二)适应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的实际需要,增加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的相关制度。
(三)按照行政许可便民搞效的原则,将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许可权下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四)将场(厂)内车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的安全监察明确纳入条例调整范围,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
(五)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成为重要修改内容
为了满足特种设备节能减排的实际需要,根据《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条例在特种设备设计、制造、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增加了有关特种设备节能管理的规定:
(一)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同时,明确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二)根据节能减排需要技术和资金支持的特点,明确提出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并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三)从特种设备生产环节对特种设备能效的管理,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
(四)从使用环节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作业人员的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使用三为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惊醒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五)加强对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和日常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在用的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使用单位及时予以纠正。
二、事故分级和调查处理
考虑到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的专业性以及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差异,条例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增设专章,规定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和调查处理相关规定。
(一)根据特种设备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中断运行时间、受事故影响人数等情况,将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级。
(二)根据特种设备的特点,规定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和事故分析及评估制度,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三)完善事故报告制度,规定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四)明确事故调查主体,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通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通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五)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 新条例增加了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增加11条。生产安全事故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没有把特种设备事故区分开,新条例594号令对此作了区分,凡涉及特种设备事故由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
根据特种设备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条例对有关法律责任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完善和修改。
(一)强化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后监管,针对已经取得许可的单位或者人员的相关违法行为,增加了撤消其相应许可的行政处罚。
(二)完善了与特种设备事故相关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或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三)针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违法行为,增加了行政处罚。
(四)明确规定对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俗称“土锅炉”、“土压力容器”)使用的行为。予以没收使用设备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此外,条例还对新增的节能管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等规定,也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